操纵是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,其破坏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,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决策,从而额外支付人为价格与真实价格之间的差价,操纵行为人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恒润股份(维权)股价被操纵的情况如下: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〔2024〕142号,对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一、承某某、丁某和张某某商议合谋操纵股价;
二、承某某、丁某和张某某合谋操纵股价过程。
(一)承某某以他人名义代持“恒润股份”
(二)承某某、丁某和张某某信息发布情况
2023年7月29日至11月8日,承某某、丁某、张某某等人操控上市公司发布4份利好信息,拉抬“恒润股份”股价。上述期间,“恒润股份”股价上涨96.65%,同期上证指数下跌6.86%,偏离103.51%,中证风电产业指数下跌10.30%,偏离106.95%,“恒润股份”股价涨幅明显优于同期上证指数和行业指数。
(三)丁某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维持“恒润股份”股价
2023年7月10日至12月1日,丁某控制使用22个证券账户在股价下跌期间集中买入维持股价。上述期间,账户组合计竞价买入15,754,477股,买入成交金额457,253,027.3元,竞价卖出14,618,279股,卖出金额447,077,642.8元,余股1,136,744股,盈利20,523,277.70元。账户组在22个交易日有申买行为,买入成交量排名前三的有10个交易日,日均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为3.73%,单日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最高为22.41%。
操纵期间的股票走势如下图:
索赔区间:2023年7月10日至12月27日期间交易恒润股份股票受损的投资者,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。(恒润股份维权入口)
索赔区间最终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。
(本文由万商天勤(上海)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刘彦梅律师,中国证券业协会讲师,辽宁大学法律硕士,主要从事金融诉讼、公司诉讼。具有保荐代表人(投资银行)资格、证券从业资格、基金从业资格,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。目前已通过CPA审计、经济法、会计、战略,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、财务思维的律师。刘彦梅律师在证券和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,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,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。)(刘彦梅律师专栏)